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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探讨与展望

时间:2021-03-25 11:07 | 栏目:旅游法律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3-2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旅游法律论文文章《我国旅游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探讨与展望》,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旅游纠纷具有范围广、标的小、关系复杂等特点,利用仲裁制度来解决旅游纠纷具有较多优势。重视仲裁制度的作用,通过提升民众仲裁制度意识、建立旅游仲裁中心、组建旅游仲裁专家队伍和改革仲裁体制等方式,建立高效、快捷、经济的解纷制度,促进旅游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关键词:旅游纠纷;仲裁机制;旅游仲裁中心
  旅游业已经是我国发展快速的支柱产业。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国内游客 60.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 8.4%;国内旅游收入 57251 亿元,增长 11.7%。同时,12301旅游投诉平台、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的数据显示,旅游纠纷也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如何处理好旅游纠纷,缓解旅游消费的矛盾,需要我们进行探讨。
旅游纠纷
一、我国旅游纠纷的现状
(一)旅游纠纷的主要类型
  旅游涉及的主体较多、关系复杂,从法律角度分析旅游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涉人身伤害纠纷,如在旅游途中摔伤、溺水等意外伤害;二是旅游合同纠纷,如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或者提供的住宿、团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等;三是其他涉旅游纠纷,如因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产生的纠纷等。根据人民网旅游频道发布的 2019 旅游投诉排行榜显示,旅游投诉人数最多的几个城市依次是北京、云南、广东、四川和上海。这几个城市的投诉量占到了总投诉量的一半。
(二)我国解决旅游纠纷的途径
《旅游法》第 92 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而言之,旅游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在实践中消费者主要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少部分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
二、仲裁制度解决旅游纠纷的优势特点
  旅游是一种休闲方式,消费者主要想通过旅游来放松心情调节生活,一旦发生纠纷希望通过快速、灵活和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但现实中旅游服务涉及面广、主体多元复杂、地域流动性强并不容易解决。大部分旅游消费者希望通过协商和调解能够解决纠纷,在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发生争议后,消费者一般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要求赔偿,但有些消费者带有强烈情绪,提出高标准的赔偿要求,经营者自然无法接受,一旦期望无法对等,协商就无法继续。协商不成消费者会进一步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这些机构在旅游纠纷中并没有处罚权和惩戒权,主要负责调解工作,通过宣传教育、疏导劝解促成双方和解,因为传统和解思维和调解机构的权威性,成功率往往高于协商。但是调解也有其缺陷如专业性不够、调解协议效力较弱、有一定程序且时间较长,调解不成,消费者还是要转向司法程序。进一步到法院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需要经过起诉、受理、开庭、宣判等环节,另外对证据、期间、送达等有严格规定,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费用也不低。在旅游纠纷解决的四种途径中,仲裁与协商、调解、诉讼相比有以下优势:一是专业性强。仲裁员一般不仅具有法律知识,还掌握大量专业知识,熟知行业习惯,能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焦点,利于公正合理的处理纠纷;二是程序灵活高效。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方可以约定管辖。在程序上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较为简便或非正式的程序,不像诉讼程序受到举证期限、排期开庭的限制,双方同意可以尽快组织开庭裁决;三是可调解可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果有调解意愿,仲裁员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有说服力的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快速进行裁决结案;四是法律效力高。仲裁施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做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仲裁具有终局性且具有法律执行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旅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仲裁制度有诸多优势,但是运用到旅游纠纷中却面临一些现实困境,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的认知不足
  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仲裁机构数量不多且只有较大的市才有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有一定的要求主要集中于合同商事纠纷类案件,社会对于仲裁的宣传也较少。这些因素使得民众对仲裁有距离感,更不了解仲裁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开庭流程以及法规适用等问题。由于对仲裁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出现旅游纠纷后,消费者往往不会启动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
(二)仲裁受理的条件严格
《仲裁法》第 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如果想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由于民众对仲裁缺乏认知,很多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一般不注意签订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矛盾升级难以心平气和谈条件,也很难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条款的约定,则无法提起仲裁。
(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利于旅游纠纷的解决
  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国际上有三种通行做法:一是常设性的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仲裁机构,它们有固定机构和成员,负责管理仲裁事务;二是临时性的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三是专业性的仲裁机构,指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教羊毛协会,伦教油籽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是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同时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等较大的市设立。仲裁机构相对较少,了解和使用仲裁解决纠纷的人也少。旅游纠纷主要发生在游客输出地如北京、上海、江浙等和景区集中地如云南、贵州等省内的景点所在地,常设仲裁机构数量较少且主要在省会城市,大多数仲裁员专业方向集中在民商事纠纷,缺乏旅游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这些因素都不利于仲裁方式解决旅游纠纷。
(四)仲裁费用较高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是收取费用的,可能涉及的收费项目有仲裁受理费、律师费、开庭室费、鉴定费等。就仲裁受理费这一项,在同样纠纷金额条件下一般比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要高。而旅游纠纷的争议标的大多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为此付出较大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明显不符合旅游消费者解决方式的预期。
四、旅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与展望
(一)提高旅游纠纷的仲裁意识
  首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投诉机构需了解旅游仲裁制度并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推广宣传方案。如紧密联系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协会、旅行社、景区等行业协会和旅游经营机构,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和宣传。其次,因为仲裁需要约定仲裁的条款,号召并鼓励旅游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介绍仲裁制度合意选择仲裁条款,或者在旅游标准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和相关说明等措施,提高事后仲裁的概率,同时提升旅游消费者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建立旅游仲裁中心
  仲裁制度有利于解决旅游纠纷,但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存在较多的局限性,需要在现有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旅游仲裁中心。《仲裁法》第 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有权组建当地的旅游仲裁机构。分析各种现实可能,由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等行业协会共同提倡,在各地仲裁委员会下设旅游纠纷仲裁中心较为可行,原有的常设仲裁机构在人员设置、内部管理和资金方面可以给予支持。同时考虑在旅游纠纷多发地设立巡回旅游仲裁庭,便于及时高效的解决纠纷。目前在有些城市已经成立了旅游仲裁机构如昆明旅游仲裁中心、海南旅游仲裁中心等。另外,政府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仲裁委可以多渠道拓展资金,支持旅游仲裁庭开展工作,降低旅游仲裁的各项费用,减少旅游消费者的资金负担。
(三)建立旅游仲裁专家队伍
  仲裁员的水平和能力决定了仲裁机构的水平和能力,也能保证仲裁裁决的公平公正性。旅游纠纷仲裁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在仲裁员选拔上,应当考虑其旅游法律背景和旅游实务经验,从旅游行业一线工作者、旅游教学专家学者、旅游法律研究学者、擅长旅游诉讼的律师等相关行业中选聘仲裁员,组建一只专业化的旅游仲裁队伍。并让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定期讨论和相互学习,增强业务水平。
(四)改革旅游仲裁制度
  首先,简化旅游仲裁程序。旅游消费者提交仲裁后,尽快受理确定开庭时间,如设定 7 天内开庭,15 天内做出仲裁裁决,缩短整个审理期间。简易案件采用独任仲裁员制度进行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简化仲裁程序等;其次,开展网络仲裁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对接案件成为可能,现如今大多数城市的法院能进行“网上立案”,2017 年 8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而旅游纠纷中,在线旅游公司的纠纷占到 50% 以上,网络旅游订单引起的纠纷适合进行网络仲裁,更加省时省力节省资源,需要政府引导加大投入进行旅游网络仲裁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法规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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