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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课程质量评价标准的构建

时间:2021-03-18 16:07 | 栏目:经济法学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经济法学论文文章《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课程质量评价标准的构建》,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2018 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后,独立学院积极尝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教学新模式。本文经过分析,明确了独立学院校企合作的目的,对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了分类,据此提出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在教学内容、课程考核内容、课程考核方式、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标准。
  [关键词]法学教育;校企合作;合作课程;质量评价
 
  2018 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提出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融合的协同育人新机制,各高校法学专业纷纷结合专业人才培养需求,针对自身教学情况开展各种育人新机制的探索,独立学院自然也不例外。其中走上讲台的不乏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优秀律师等。由法律实践领域跨界到法学理论教学领域,虽然创新了协同育人的新模式,但实务领域的人才能否适应法学理论教学工作,能否达到协同育人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管理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试验田,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也需要把控教学质量。基于此,本文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的教学质量体系问题进行讨论。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课程质量评价标准的构建

  一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目的

  (一)培养新型法学人才的需要
  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新机制,是建设教育强国的需要。高等教育是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国家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对科学知识和优秀人才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法学本科生是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大群体,法学本科阶段是法学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法学本科教育是提高法学高等教育质量的最重要基础。法学本科教育承担着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法系统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的重任。开展校企合作,构建协同育人新机制,深入推进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实施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交流“万人计划”是创新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模式的积极尝试。在法治现代化的要求下,我们培养的法学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素养,还要有较强的实务技能和为建设法治国家努力的决心和毅力。这就需要当代的法学专业学生要对法律职业有所了解,对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实务问题有所认识,对法律人才的价值观和法治信仰有所钦佩,用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去感染人、影响人、带动人,积极发挥榜样的作用。另外,独立学院相比普通本科院校,在学生生源、师资队伍、财政支持、教学保障方面仍是不同的。因而除了法学理论教学外,为了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会更加积极地尝试有益的教学方式,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就是其中形式之一。
  (二)建设高水平法学本科教育的形势要求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内涵发展、质量提升、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和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关键阶段。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承担着培养现代化法治人才的政治任务。进入新时代以来,高校法学教育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高校办学更加聚焦人才培养,立德树人成效显著。但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的基础地位还不够巩固,一些学校领导精力、教师精力、学生精力、资源投入仍不到位,教育理念仍相对滞后,评价标准和政策机制导向仍不够聚焦。高等学校必须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发展新需求和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新趋势,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把本科教育放在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教育教学的基础地位、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前沿地位,振兴本科教育,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奋力开创高等教育新局面。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会更加地多样化。既要达到教育主管部门在专业理论知识上的统一要求,也要体现自身专业定位及教育特色。

  二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

  当前,尽管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方式十分多样,但在培养“厚基础强技能”型的法律人才的目的上还是基本一致的。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聘请公、检、法等实务部门人员开设实务课
  这部分课程主要是专业技术实务类课程,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法院实务、检察实务、书记员实务和律师业务这类的课程。由于这类课程实践性强,学生必须要借助警官、法官、检察官、书记员和律师的个人经验,才能领会到各类法律职业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法律知识在相关行业及领域中的运用,所以此类课程需要授课教师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熟练的实务操作能力,还要授课教师有出众的表达能力和高超的业务能力,因此需要来自实务一线的警官、法官、检察官、书记员和律师来担任授课教师。在授课内容上,警官、法官、检察官、书记员和律师不仅向学生讲授相关知识的理论部分,还要向法科学生介绍办案的过程、遇到问题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既有法律职业的知识也有法律应用知识。该类课程以法律实务技能训练为主,教学内容包括相关业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侦查类课程为例,基本理论部分以侦查主体,侦查原则,侦查方法等内容,基本技能则详细介绍案件中各种侦查方法的具体应用为主。因此,在考核方式上,此类课程重点是业务操作基本理论和业务操作能力。
(二)律师为主,校内教师为辅的合作实训课程
这部分课程主要是模拟审判、仲裁、调解等类型的实务类综合性操作课程。诉讼、仲裁和调解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三种非常重要的方式,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常会用到这几种方式。该类课程由于涉及较为复杂的程序问题、纠纷处理的技巧及对法律知识的综合应用,需要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宏观”和“微观”的法制观。“宏观”的法制观要求授课教师要打破法学理论教学中的部门法以调整范围为划分标准的条块思想,需要以综合式的法学知识进行授课,还要在“微观”的法律知识的细节上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也就是说,授课教师需要从一个法律行为概念找出与此相关的所有法律关系,并进行准确的法律关系的识别,在此基础上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款或相关的法学原理。在细节方面,还需要授课教师在认定各种法学要素时判断准确。可以说,承担实训课程的教师确保了该门课程在程序方面的训练效果。另外,这类课程对学生的分析能力要求比较高,分析任务也比较繁重,加之参训的学生数量较大,就需要校内的教师负责理论部分以辅助实训教师更好地完成综合实训的教学任务。因此,此类课程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律师来负责程序部分的教学工作,校内教师负责实体分析的部分。与考核内容相对应,该类课程的考核重点也是实操能力,即纠纷解决实务技能的考查。此外,校企合作的形式还受到诸如院校的类型、教学传统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传统综合院校的法学专业或重点的政法类院校更多的仍侧重理论教学,校方也会有很多的机会聘请来自立法、司法等实务部门权威人士以讲座形式对某类问题进行教学。而地方院校则更多地采用了实践性教学的方式来增强学生的实务技能。独立学院往往是后者。
  (三)邀请法学专家、行业精英开展专业讲座
  邀请法学专家、行业精英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举办专业讲座,开展学术沙龙等活动,可以加深学生对某个法律问题或某一法律领域的了解。这种方式也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开展实务教学活动的一种形式。相比一流的综合大学的法学专业和政法院校来说,独立学院因受教育教学经费、校友资源的限制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就笔者的观察来看,独立学院在这方面稍显不足。

  三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的评价标准

  综上,无论是完全由校外实务部门开设的实务课程,还是由校企合作共同开设的实训课程,均以实务操作技能为主要的教学内容,以培养“厚基础、强技能”型的创新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强调在加强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重视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这无疑有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丰富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因此,本文认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的评价标准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训能力
  法学专业校企合作课程注重实训能力的考核。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校企合作开设法学课程是法学人才培养中一种新的尝试。这种尝试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本质上是本科教学中理论学习部分的深化。而实训能力的考核标准就要围绕学生的法律业务能力展开。与以往的实训能力考核标准不同,现在的实训能力包含了对业务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和业务基本理论在案件中的应用情况为主,一改往日理论考核为主,不注重理论应用的模式。注重应用考核就要对理论如何应用,应用的具体方法,应用效果等进行考核。
  (二)优化课程考核方式
  校企合作法学课程考核形式以实务操作方式进行。传统的法学课程考核方式以背诵理解为主,通常是闭卷考试进行。这种考核方式侧重在记忆和理解,而不是应用。擅长记忆或理解的学生可以以突击学习的方式获得高分。而实务操作方式的考核方式则有效地避免了传统考试的弊端。实务操作讲究的是操作过程的整体性,操作步骤的连续性,及整个考核过程的全局性,对知识要求的综合性。这是闭卷考试为主的传统考核方式无法达到的考核层次。如上所述,这种考核方式在思维上是抽象到具象的过程,相比传统闭卷考试的抽象理论到抽象答案的过程,前者更符合独立学院法科学生的个人能力及表达习惯。因此,以实务操作为主的考核方式对学生的正面引导意义更大。考核形式的变化不代表考核难度的降低,相比而言,实务操作方式的要求更高,这其中包含了发现问题 - 寻求依据- 解决问题的整个过程。在思维方式上,要求学生要不断在抽象思维和具象思维两种不同的思维形式中转换,这就要求学生必须注重抽象思维和具象思维的培养,不断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和提高案例阅读、分析能力,同时还要注重学习具象的知识应用过程。因而,这种考核形式会提醒学生要注重学习的过程,倒逼学生要全面、积极地参与到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去。
综上,独立学院校企合作法学专业课程受开设目的、开设方式的影响,其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在实训课程向实践性教学倾斜的情况下,课程评价方式也应该围绕实务技能评价为主来建立。
  (三)注重学生实务技能提升
  校企合作法学专业课程考核形式以提交各种作业或设计为主。这就改变了原来以背诵记忆为主的文科类考试方式,而采理工科以操作规则、具体操作过程及实训结果为主的报告类或实训记录为主的考核方式。由于考核方式的改变使考核的内容贯穿了整个课程开设的始终,考核内容更加全面,从而激发学生要更加完整地学习相关知识,要熟悉各种操作环节,以便应付在操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这种发现问题 - 寻求依据 - 解决问题的思路更能激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成就感,从而影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法科学生的抽象思维较弱,提交报告或设计的考核方式在思维方式上属于将抽象的知识具象化的过程,有助于学生的理解,运用得当能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和
主动性。
  (四)提升教学团队的实践教学能力
  正所谓教学相长,法律实训课程的开设,培养了理论课程教师在法律实务方面的兴趣,理论法学教师在分析案例、寻找法律依据、提出法律观点、论证法律结论等多个教学环节参与到实务训练课程中来。来自实务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会同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师们保持较为密切的学术交流。随着两方面在实务类课程教学方面交流的深入,教师自身在理论水平和实务技能方面也均有所收获,理论教师在实务技能训练课程中越来越游刃有余,而来自实务一线的法律精英也在法学理论方面的学习日益精进。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方式整合了法学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教学资源,提升了教学团队的教学实力。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让法学学生接触到了非常优秀的实务专家,开阔了学生的眼界,加深了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也更加的深刻。这对于教师资源有限、教学资金投入捉襟见肘、专业带头人才缺乏的独立学院来说,积极尝试校企合作教学模式以调动双方资源,未尝不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创新之举。
  总之,校企合作的外部经济性正慢慢显现出来,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有了更多思考的机会,其实务技能方面得到极大提升;教师团队资源得以优化,教学能力也不断强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2]鲁琴.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展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4).
[3]刘坤轮.我国法学类专业本科课程本科课程体系改革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4).
[4] 康贞花. 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以延边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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