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制史论文文章《法制史论文: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历史,是过去发生的事实。由于人们不可能回到历史感知过去,历史学只能依靠史料获知 ( 认识或推断) 史事。即如法学通过证据发现案件事实。因此,史学与法学的学科任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依靠证据 ( 史料) 认识已发生的事实。从法学方面看, “以事实为根据”,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 而 “证据裁判”,即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为诉讼法的基石。史学亦同,如傅斯年提出 “史学便是史料学”,顾颉刚要求 “考而信古”,胡适的名言是: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而当代历史学家李良玉教授则一贯主张,历史学应当 “以真实为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材料为根据”,则更与法证据学的学理完全一致。可见史学与法学同为依赖证据回到过去的人文科学。而进一步探讨,二者在利用证据认识过去事实时,在认识方法 ( 证明方法) 上还有一个共同点: 即在发现与认定事实时,同样采用证据间相互印证以证明事实的方法。本文拟对印证方法在历史学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并比较其与法学应用的异同,以期获得方法论上的某些启示。
长期以来,史学研究,主要依靠历史文献的记录。即从史书记载中看到历史。不过,相对于历史由时间、空间和事件形成的巨大体量,历史文献的记载十分有限,而且这种记载还有真伪之别。如所谓 “正史”,只会由政治与战争中的胜出者书写,为常态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拥有者服务,因此不可尽信,这是历史学的常识。基于这种常识,即使研究、使用历史学文献,也应采取参照、比较等史料考证的方法。只有获得史料或史实印证的历史事实,才能被确认为真实。因此,考据学上,历来有“孤证不立”的说法。这种对单一证据局限性的认识,实与法学相通。历史文献的引证及其互证,固然具有重要的史学方法论意义,但因文献的有限与局限性,仅在传世文献中寻求印证,则可能因资料与视界限制,不利于达致史学上的 “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历史学者放宽视野,广泛搜集证据,并发展出一系列理论和方法。尤其是随着历史学研究的深入,考古的展开、民族学与文化人类学的创立与进步,以及自然科学方法在历史学中运用等,寻求不同种类的历史证据并求互证,成为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如陈寅恪先生鉴于中国文学与历史同根共源,有着内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提出 “诗史互证”的研究方法。包括 “以诗证史” “以史证诗”,以及 “诗史互证”。他以元、白诗证唐史,以韦庄 《秦妇吟》证黄巢起义事,均可补史书之未载。而其所著 80 余万言的 《柳如是别传》,为柳如是、钱谦益的诗文进行笺证,并由此反映明清之际的政治、社会状况,更被称为是以诗文论证一代史事的典范。反之,他以史证诗,对正确理解文学作品也颇有助益。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上世纪初,在中西交汇的学术潮流中,史学界提出的 “二重证据法”,以及后来提出的 “三重证据法”“四重证据法”,则更是将互证方法作为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史学研究方法的进步、研究视野的拓展,推动了中国历史研究的发展并取得成效。从 “信古派”对史学典籍的信任,到多重证据法受到重视并付诸史学研究实践,体现出史学家努力开拓历史考据资料,以客观判定历史事实的过程。而由法学学者解读史学的多重证据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认识方法上,多重证据法即互证法,也即印证法。所谓印证,是指独立来源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其本质是信息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多重证据法,正是通过独立来源的不同类型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即形成彼此印证的关系,从而建立研究者对史实的确信。史学家宁镇疆先生曾就 “二重证据法”指出: “‘二重证据法’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讲,其理想形态应该是各自独立来源的材料指向同一个事物,基于此的 ‘二重证据法’还是比较坚实的。”⑤需要指出,我国史学学者提出的多重证据法,以及重视史料比较并寻求印证的方法运用,从世界范围看,具有史学方法论的普遍意义。如 “科学历史学派”的创立者兰克 ( L·V·Ranke) 曾提出史料批判方法,包括“外证法”,即通过同时代不同史料的对比校勘来确定史料的真伪,以及 “内证法”,即通过不同来源的相同史料的对比来确定史料的可信度。⑥ 对不同史料进行对比校验以判定史料真伪与可信度,此种方法与 “多重证据法”可谓异曲同工。二是史学多重证据法研究,“由一到多”的发展,体现出对印证广度与厚度的关注。哲学学者刘畅称: “一个印证要成其为印证,总在于此印证之外、之后还有彼印证。印证的效力着落在印证的广度、厚度上。”而由一重证据法到二重证据法,再到三重、四重证据法,正是体现了历史学在加强印证广度、厚度上的努力。这种努力,意在克服史料的单薄性,增强历史学史实判断的客观性。这种努力的动因,往往与史料与史实判断中的真伪不明有关。尤其在史料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史实判断出现重大分歧时,拓展证据范围,加强印证厚度就成为现实选择。从而进一步显现出证据法 “从一到多”的发展倾向。三是 “多重证据法”重视新证据的发现。史学中传统的 “一重证据”,是传世文献记载,属于既有的传承性权威书证,而提出 “多重证据”,则强调 “新证据”的发现。尤其是出土文献及出土实物。因此又称 “新证法”。而在传世文献中,历史已经被人所书写,形成所谓 “正史”,或历史通说。即如法律判决已经形成。而新证据的发现,则可能启动历史的 “再审”程序,并由此纠正曾经的误判 ( 即通说对历史事实的误认) 。而新证据的发现,则可能具有三重功能: 其一,新证据本身即可动摇甚至颠覆历史通说,至少使通说存疑; 其二,新证据结合原有证据,可能动摇甚至颠覆历史通说,亦至少使通说存疑; 其三,新证据与原有证据结合,通过相互印证确认新的史实。可见新证据兼有证伪与证实的功能。应当说,多重证据法对新证据的重视,反映了历史研究的一种进步倾向。四是对 “多重证据法”的研究历程表明,史学家已如法学家一样,注意到证据的不同类型及其不同功用。证据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在其之下,可以根据不同需要,采用不同标准,在学理上作出具体的区分。包括区分证据材料与证据事实,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主要证据与辅助证据等。
多重证据法的研究,以 “三重证据法”的内涵界定及其方法运用最显意见纷呈。杨向奎在其著作《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的序言中提出文献、考古与民族学材料结合的 “三重证据”。但从法证据学的角度分析,杨先生所谓第三重证据,即民族学材料,并非历史证明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诉讼证明中的辅助证据与间接证据。如就神灵裁判,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直至解放前后仍然存在,这一证据事实,可以作为中国古代汉民族地区存在神判的佐证,但其毕竟不是汉民族古代神判的考古材料和典籍记载,因此只能就汉民族古代神判的状况,发挥某种佐证作用。至于神话学中的事实,虽然对特定时期特定民族的一般精神世界和生活状态有间接的印证,但因其虚构性,其证明作用更为有限,也只能发挥对文献记载等历史证据的间接的佐证作用。正是由于意识到历史证据的不同类型及不同证明功用,一些学者虽然确认多重证据法的基本思路,但在内涵界定上采取了不同方式。如饶宗颐、李学勤的对三重证据的解读,均将三重证据界定为传世与考古发现的有字 ( 包括甲骨文) 与无字材料 ( 书证与物证) ,而未将民族学、神话学等学科材料纳入证据体系。而郑州大学史正玉更从证据学原理上解读 “三重证据”。他认为,真正符合证据学意义上的证据标准的 “三重证据”,只能是传世文献、出土文献和考古实物。至于加入民族学、民俗学材料或其他材料进行的研究,称之为 “多重参照法”更为恰当。① 从而将证据史料与参照材料、佐证材料作了明确的区分。此种观点,似与法学中区分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以及作为定案参考的材料有相似之处。此外,在多重证据法研究的过程中,有的史学学者为克服史学研究中证明方法严格性、严谨性及规范性的不足,将法证据学的概念引入史学研究领域。如谢维扬先生在提出 “现代古史史料学基本概念”之后,同时提出史料与史实的证伪标准和举证责任问题。此种做法,被认为是进一步展示了“疑古”和 “走出疑古”的观点碰撞,甚至将其推到 “狭路相逢”“短兵相接”的境地。中国学术有着悠久深厚的阐释传统。上古时期 《易传》对 《易经》在理解与解释中所形成的“十翼”,构成了对原始经学的阐释。孔子阐释周礼,老庄阐释 “道”,孟子阐释 “仁义”,程朱阐释“天理”,王阳明阐释 “心”,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建立起包括语言文本、社会人生乃至大千世界无所不包的阐释体系。①
这种阐释传统也深刻地渗入史学研究。即使运用多重证据法的实证方法,亦穿插大量对史事的阐述。包括梳理历史脉络,整理微观事实,构建不同类型的 “大历史”等等,都会使用阐释的方法。既有春秋笔法式的微言大义,又有历史事实的重新解读,从而通过阐释建立新的史事体系,从历史中获得新的知识与意义。其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事实的修饰,以及对历史事实的重新认定。而在运用多重证据法认定史事时,就材料的选择与使用、印证事实的确认与解读等方面,也会加入相当分量的阐释因素,进一步显现出它与法证据学解释方法相区别的主观性特征。以上比较说明,法学与史学运用印证方法 “和而不同”。由于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和证明任务,史学无须像法学那样规范严谨,法学也不必如史学般八方求证,挥洒如意。不过也不妨通过比较研究获得某些启迪,各自改善其证明方法。例如,中国法律实践历来存在过度及不当运用印证方法的问题,因此受到检讨乃至批判。而史学尤其是史料学研究,格外注重史料客观性的考证,注意寻求直接、间接材料的广泛印证,注意推论与阐述方法的适当运用,这些都值得法证据学关注,以进一步改变印证方法及印证证明模式。而在史学方面,则可借鉴法证据学对客观性的特别关注,避免过于随意地描述与阐释史实。同时还可以借鉴法证据学的概念与方法,发展史料考据与史实认定的理论,进一步增强史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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