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0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毕业论文文章《基于二战时期后美国联邦政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学前教育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学前教育的定义,经常会看到“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这两种概念。在许多书籍期刊中,解释这两种概念的同时还有学前机构接受儿童年龄阶段的不同。 譬如,《教育学名词浅释》指出,“幼儿教育又称幼稚教育,即学前教育,指对幼小儿童入小学前进行有组织的教育。”①《中国大百科全书》定义:“幼儿在进入小学之前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教育,即幼儿教育亦称学前教育。”②刘蔚华等人认为,”学前教育就是幼儿教育,指 3-6、7 岁儿童在幼儿园进行的教育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颁布的《联合国人权宣言》规定:“不论什么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①1993 年 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表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宣言提出“每一个人不论是儿童还是青少年,必须能够在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教育机会中受益。”参会的 155 个国家和地区达成共识致力于实现教育的普及性和民主性。进入 21 世纪,国际竞争引起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对教育的高度重视。2000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达喀尔召开“世界教育论坛”,并且通过了《达喀尔行动纲领》,提出国际社会集体承诺—为每个公民和社会实现全民教育的六项目标。“不但要为所有人提供教育,还要提供优质的教育。”教育目标的转变,促使 UNESCO 每一年追踪调查、监测教育概况,深入认识与提升教育质量。2009年 9 月,召开联合国首脑会议,来自 189 个国家的 49 位国家元首通过了《千年宣言》,提出普及初等教育和男女平等的目标。统览世界教育的发展,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一致性行动,并且在一些国家的教育发展中都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程度愈高,愈能体现国家发展水平。譬如,英国的《儿童法案》、澳大利亚的《儿童保育法案》、葡萄牙的《学前教育法》、瑞典的《学前学校法》,都致力于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学前教育所呈现的结构失衡,公共资源配置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严重失衡,导致学前教育出现数量和质量上的不均衡问题,亟待解决。这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成为社会和教育界决策者关注的热点问题。1996 年 UNESCO 发布的《安曼公约》指出“教育是力量的增加。它是建立和加强民主的关键,是人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社会正义基础之上的和平的前提。”因此,随着我国完成解决温饱问题到小康水平的历史性跨越,2016 年二孩政策的开放以及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国务院出台《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有了新的发展目标。面对新阶段、新的历史任务和发展目标,如何进一步满足民众的教育需要,如何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是国家和教育学者们面临的艰巨任务和重大难题,也是历史和现实赋予我们的重大教育课题。新阶段学前教育不但要实现幼有所育,还要实现让儿童“上好学”。
(二)概念界定
关于学前教育的定义,经常会看到“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这两种概念。在许多书籍期刊中,解释这两种概念的同时还有学前机构接受儿童年龄阶段的不同。 譬如,《教育学名词浅释》指出,“幼儿教育又称幼稚教育,即学前教育,指对幼小儿童入小学前进行有组织的教育。”①《中国大百科全书》定义:“幼儿在进入小学之前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教育,即幼儿教育亦称学前教育。”②刘蔚华等人认为,”学前教育就是幼儿教育,指 3-6、7 岁儿童在幼儿园进行的教育。”①冯永刚等人认为,“学前教育是指在托儿所、幼儿园、托幼一体化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公立或私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内进行的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②幼儿教育”是狭义的“学前教育”概念。与上述观点不同,杜成宪认为,“幼儿教育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发展过程基础上的,是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特点进行界定;而‘学前教育’是从学校教育的立场进行界定。”③学前教育不同于幼儿教育。 关于学前机构接受儿童年龄阶段的划分,可谓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梁志燊先生认为“学前教育是指从出生到 6 岁前儿童的教育。”④英国招收“2-7 岁的儿童,并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2-5 岁儿童,在保育学校进行;第二阶段是为 5-7 岁儿童,在幼儿学校进行。”日本的学前教育是针对出生 4 个月-6岁的儿童,主要是保育园和幼儿园。俄罗斯的学前教育是招收出生 2 个月-6 岁儿童,托儿所招收 2 个月-3 岁的儿童,幼儿园招收 3-6 岁儿童。2016 年 3 月 1日我国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适龄儿童的年龄为 3-6 周岁,学制三年。” 在美国,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儿童的年龄阶段也不统一。儿童保育中心接受出生至 6 岁的儿童;幼儿学校是 2-4 岁的儿童;学前教育中心接受 2.5-5 岁的儿童;幼儿园是 4-6 岁的儿童。常见的称谓有“Preschool Education”和“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Preschool Education”,指的是 3-4 岁儿童接受的学前班教育。二者相比,“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的年龄范围比较广泛,即 0-6 岁儿童所接受的教育。 综上所述,本研究将学前教育的概念界定为 0-6 岁的儿童所接受的教育,即“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包括“Preschool Education”在内的教育。
一、美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初步探索阶段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末)
(一)政策的背景
二战期间,美国有色人种尤其是黑人奴隶在战争期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黑人在战争期间的贡献并没有改善他们所处的政治困境,相反他们获得的仅仅是名义上的地位和权利。在林肯总统发表《解放奴隶宣言》后的 100 年里,他们依旧生活在“隔离且平等”的幻影里。这种幻影导致许多黑人不能同白人一样接受同等的教育。对于来自黑人家庭的儿童来说,接受适当的早期教育更可谓是难上加难。这一现象有悖于《独立宣言》里所讲的“民主、平等、自由”。这里的“民主、平等,自由”,只是纸上谈书,缺乏实际具体的措施。教育在种族、性别、贫富之间并未达到真正的平等,严重损害了黑人儿童的教育权利,阻碍了他们的身心发展。为了使自己的孩子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黑人发起了民权运动。1954 年,由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的数次诉讼,最高法院宣判废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政策。正如首席法官厄尔所说:“仅仅根据种族原因就将黑人儿童与另一些相同年龄与资格的儿童分离开来,这会使他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产生一种自卑感。这种自卑感会他们心灵和思想造成难以解除的影响。我们断定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且平等原则’是无法立足的。”①废除种族隔离政策,不但保障了不同种族儿童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且提升了教育作为公民权利的公共认识。在民权运动的推动下,约翰逊政府在肯尼迪总统的基础上颁布了《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of Act of 1964)。法案规定,“任何接受联邦资助的初等和中等学校不得因其种族、肤色或原国籍原因拒绝招收儿童入学;接受联邦资助的特殊学校应该服务于任何的特殊儿童。”②此外,“法案的实施彻底改变了联邦教育署与州及地方学区的关系,使其由单纯的服务机构转变为决策机构,承担起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责任。”③《民权法案》的出台,不仅保障了黑人的教育权利,还规定歧视少数民族和妇女也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打破了种族隔离政策对教育的禁锢,联邦政府开始将少数民族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作为重点关注教育对象,开始将教育机会均等置于学前教育政策的核心位置,保障他们的教育权利。
(二)政策内容
1958 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是美国首次将教育置于国家安全的地位,《国防教育法》也是美国教育立法的里程碑式法案。该法授权联邦政府以各种方式资助教育。尽管,法案没有明确直接指向学前教育,但不可否认的是法案中培养天才儿童的根基在于学前教育。它的实施打破了以往联邦政府不干预学前教育的局面,拉开了以政策为宏观调控和拨款支持的方式来干预学前教育事业的序幕。伴随学前教育地位的日益提高,教育发展情况与社会需求形成强烈的对比,这一阶段学前教育事业的非均衡发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弱势群体儿童,即因不良成长环境而造成的处境不利儿童,例如来自于少数民族、外来移民、单亲、低收入的家庭和未婚母亲家庭的儿童,他们教育地位低下,这是美国学前教育面临的最大困难。二是特殊教育方面,即弱势群体儿童中的特殊儿童不能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致使特殊儿童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为了改变弱势群体儿童和特殊儿童处境不利的教育地位,联邦政府开始关注他们的教育,并为之提出了一系列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1964 年颁布了《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of Act of 1964),1965 年颁布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简称 ESEA)和“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ject)、968 年颁布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援助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1975 年颁布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本研究选取了这一时期联邦政府就学前教育均衡发展问题颁布的代表性政策“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ject)、《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援助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进行细致的剖析和解读。
二、美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逐步推进阶段
(一)政策背景
(二)政策内容
三、美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系统完善阶段
(一)政策背景
(二)政策内容
四、美国学前育均衡发展政策的基本特点
(一)联邦政府干预力度不断增强
(二)从关注受教育机会均等到强调教育质量
(三)逐年增加并单列学前教育经费
五、美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明确政府职责
(二)关注弱势群体儿童,缩小学业差距
(三)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促进过程均衡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质量均衡
结 语
美国在推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美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可参考性的建议,值得我们借鉴。 基于教育均衡发展理念提出的学前教育发展思路与政策,这是美国联邦教育部在学前教育发展决策上的改革和创新。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使用政策作为干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手段。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末,学前教育政策的重心在于改变弱势群体儿童与正常儿童教育不均衡的现状,实现弱势群体儿童的教育机会均等,缩小他们与正常儿童的差距。这里所陈述的教育机会均等,不仅注重先天环境条件的差异,还注重后天个人的主观努力,基本保障弱势群体儿童能够同正常儿童一样,同等接受教育机会。基于这样的目的,联邦政府补偿弱势补偿群体,并初步在教师质量和课程内容方面作出具体的要求。80-90 年代,面临世界教育变革带来的巨大冲击,联邦政府自上而下开始进行教育改革,反映在学前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联邦政府从注重教育机会均等转移到关注教育质量,不再追求形式平等。政策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课程内容不只注重读写能力,而且对教师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教育投入采用竞争机制,高效整合教育资源,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做好入学准备。21 世纪以来,小布什和奥巴马总统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更是体现出对优质均衡教育的追求,并为之做出不懈努力。 经过历届联邦政府的不懈努力,美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逐渐完善并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政策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联邦政府干预学前教育能力逐步增强,既能引导学前教育均衡健康的成长,又强化了对学前教育的监管,最终实现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其次,就是教育重心的转变,从最初只关注弱势群体儿童的教育到所有儿童做好入学准备,缩小他们的学业差距,提供高质量教育。最后,就是教育经费的持续增长,历届联邦政府不但注重单个学前项目的逐年增长,还提高教育投入总量,为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以美国为借鉴,解决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失衡的问题,进而创造优质的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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