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选题要足够小。程子有云:“君子教人有序,先传以小者、近者,而后教以大者、远者。非先传以近小,而后不教以远大也。”教学是这样,写作也是这样。以小见大,循序渐进,可谓学术通义。
现在学生论文写作的通病,就是选题太大。这反映的其实是学识不足。初学法律的人,都爱谈公平、正义、人权、宪政等抽象而宏大的话题,因为就只听说过这些大词儿。无知者无畏,多大的问题都敢写,写起来才知道驾驭不了,悔不当初。学习一段时间后,脑子里有了更细的概念,就能谈论些具体问题。知道的越多,不懂的越多,选题也就更为谨慎。
那么多小算小?打个比喻,合适的题目就像一个核桃,一只手可以牢牢握住。过大过小,当然都不好。太小了,芝麻一样,抓不住;太大了,西瓜一样,抱不动。不过学生选题,主要是防止题目过大。选题的大小,一方面要看研究者现在的驾驭能力。驾驭不了就是选题大了。只要觉得问题暂时还驾驭不了,就要马上缩小,增加限定。事实上,当一个问题限缩得足够小以后,你怎么谈,怎么引申都会很轻松。如果一开始就是大题目,没有能力驾驭,怎么写都难受。另一方面,也要看学界现有的研究状况。早些年,易于写大题目,因为学界还没有太多研究,相应的研究资料也少。现在再写那样的大题目就不好把握了。
其实选题是不怕小的,总能够“小题大做”。所谓“小”,是指切入点要小,尽量地将问题缩小到你可以把握的范围。所谓“大”,是指视野要大,从小问题讲出大道理。比如我写“小肥羊”的文章,研究的是一个热点案例,探讨的是《商标法》的第9、11、31条的法律解释问题,但是通过这些技术化的问题,仍然得出了关于财产权问题的法学和经济学的一般结论。再比如送达制度,它在法律研究中的地位特别小,也特别偏,然而如果把握得好,可以对整个司法程序,程序正义以及法理学问题都有所贡献。这都是“以小见大”。你眼界有多宽,你的问题就有多大。同样是一颗芝麻,在你手里是芝麻,在他人手里就是西瓜。所谓“贤者识其大,不贤者识其小。”(钱穆:《学龠》)从再小的问题出发,都可以看到自己从事研究的这个学科领域的发展趋势,洞察到社会的发展方向,把握住国家、时代乃至整个人类的核心问题。
其次,对于所写的题目,自己要确实想清楚了,或者至少知道,自己确实能够研究清楚。这就是叶圣陶先生讲的,“某个题目值得写是一回事,那个题目我能不能写又是一回事。”(《谈谈写作》)
是的,想写和能写是两码事,研究和写作是两码事。要写作一个问题,总要对于这个问题有相对清楚的了解。说白了,就是不要写自己完全不懂、或者很难弄懂的东西。最好是写之前一直感兴趣或者深有体会的问题。如果你对这个问题长期抱有兴趣,一直有所追踪,有所积累和思考,来龙去脉都有了解,那么做起研究来就可以驾轻就熟,得心应手。反过来说,如果刚接触,一时兴起,就要小心,想想自己到底对这个问题了解多少。很多同学,在选择研究题目时,根本没有基本的了解,甚至完全不清楚,一上手才知道问题做不下去,到时候悔之晚矣,进也不是,退也不是。我在参加学生论文的开题、答辩过程中经常感到,很多学生实际上在开题时甚至答辩时还根本不清楚自己研究的问题,满篇都是大词空话,不知所云。很多同学一上来就讲什么什么问题自己很感兴趣,很有意义,然而从来没有机会触及问题的实质,只是看了几本书,听别人说的热闹。真要自己上手,就会知道,研究深入不下去,因为自己能知道的还是那么几本书。这样的研究做出来,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根本没有增进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要“想清楚再写”,就要在选题阶段多投入一点时间。选题阶段花的时间越多,思考的越充分,后面就越少走弯路,越快做出成果。反过来,如果对一个题目还没有概念,就先不要下笔。每篇论文都会将研究者在这个主题的所有积累、思考和知识“榨光”。选题的过程中,首先要能够静下心来,多查资料,多看些书。选题之前,要先做做文献检索,尽量搜集和查阅已有的研究。学好文献检索,特别是电子资源检索,应该是选题之前的必备功课。一个学生,只有对自己研究和以往成果的关系有了初步把握之后,才应该去找指导老师,征求他们的选题意见。不要在自己什么都没有了解的时候,就指望老师给一个题目。实际上,由于老师也不会在所有问题上都有过深入研究,没有学生自己在选提前的资源检索和研究准备,也很难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这就是很多学生论文在开题乃至答辩时才发现选错了题目的重要原因。
甚至,只看书也还不够。法律是一门实践学科,研究某类问题,不能只是靠读论文、读书本。那都是前人已经积累的成就,可以作为学习的对象,但是不能作为写作的全部。有的同学对“云计算”、“大数据”感兴趣,想研究新技术提出的法律问题,但是对相应的内容只是看了一本畅销书,其他完全没有概念,那就没法做。还有学生,写家具市场的法律管制。我们也许都买过家具,但是买过的也不知道这个市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除非你熟悉家具厂商,有人脉资源,或者自己干过这个行业,有所体会,否则只靠谈原理,梳理有关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做出有价值的研究。所以,如果你在这方面很不熟悉,就不要贸然去做。应当尽可能选自己相对较熟的、有资源可供研究的题目。
何况,如果能够借助的都是前人成果,没有自己的心得体会,也就不可能超越前人,做出自己的贡献。即便引入了一些新的视角,经济学的、社会学的、心理学的、生物学的,如果不了解研究对象,也只能是谈些皮毛。别做从书本到书本的学问。这是初学者极易有的毛病,因此要格外警惕。要写作一个题目,与其死读书,不如先下些功夫,对自己的研究对象做一些初步的调查研究。有了实践经验,再边思考边读书,对问题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题目也就可以定下来了。
总之,研究一个法律问题,要知道“哪块云彩有雨”。引经据典,却说不到点子上,是法学论文的又一个通病。正像叶圣陶先生所说,“不想就写,那是没有的事。没想清楚就写,却是常有的事”。
最后,选题要多少有一点新意。对于一个新手来说,千万别碰前人已经研究过好几十年的题目。记得以前读书,一位老先生讲,《汉书》是块“熟地”,不易有所发明,让我很受启发。不耕熟地,应该是一个初学者论文选题的基本原则。
“不耕熟地”,也就是要找寻“处女地”。学习要学习旧的,研究要研究新的。现代社会“日新月异”,还是有许多新的问题可供研究的,也还是有些问题现在研究不够,有的问题已经发生变化,在其中我们可以选择多多少少还能驾驭的问题来研究。比如非法集资罪,“吴英案”后这方面的研究多如牛毛,要想有研究的新意,可以从当下热议的“众筹”入手。再比如,针对某个诉由,借助“北大法宝”这类数据库,能够将多年来的案例都检索出来,如果给予细致的分析,能够发现很多有意思的问题。
“新”,既可以是新材料、新问题,也可以是新方法、新视角。其中,提出新问题最难,运用新方法和新视角次之,而新材料是我们绝大多数同学都能够也应该做到的。最好是有新问题。比如一个学生发现,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学前教育的普及相联系的研究并不多见,以此为主题检索,中国知网也没有相关的论述。说来这位同学的问题意识也很简单,就是随着学龄前儿童的认知能力的提高和教育的普及,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经不大符合实际。她希望通过研究表明调整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等级的必要性。有了这个好问题,接下来的论证事实上就只是个技术问题,可以检索法规,综述文献,查找国外立法例,通过运用社会统计数据库调取学龄前儿童数量及学前教育的相关数据,引入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等等。
退而求其次,是提出新观点,也就是给老问题以新的回答。或者是引入新方法,给老问题乃至旧结论以新的论证。有“新材料”也很不错。比如以往对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既定性原则的研究,都是基于二手文献。我的一个学生直接从一手文献出发,通过纽约州政府统计数据库以及美国联邦统计局数据库,做出了很好的研究。为了获取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纽约州法院的受案审判情况统计数据,这位同学还检索了美国司法部以及纽约州各级法院的统计数据库。这些新材料无疑为她的论文增色不少。
总之,现在论文写作常见的问题就是“过大、过生、过旧”,根源都在于没有做好前期的选题工作,涵盖的范围太大,不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缺乏新颖的材料和视角。依照“小清新”这三个选题原则,可以先是“题中选新”,从众多题目中最“新”的问题开始。继而“新中选清”,研究新颖领域中更为熟悉清楚的问题。最后是“清中选小”,选择足以驾驭的问题,做到以小见大、察微知著。